湖北省“四好农村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5-07749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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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工业、交通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四好农村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四好农村路”攻坚工作,加快推进美丽公路经济带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脱贫攻坚,规范“四好农村路”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综合交通公路水运部分四个三年攻坚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20号)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四好农村路”建设补助资金的来源为中央车购税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中央车购税资金和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补助资金,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农村公路提档升级、美丽农村路、维修养护工程和示范创建,逐年推进农村公路提档升级拓宽改造,按照“实、安、绿、美”标准创建美丽农村路,开展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每年创建一批“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县和示范乡镇,积极争创“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
对于20户以上通组公路建设、农村公路危桥改造等其他农村公路建养资金,仍按照《湖北省“十三五”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养省级定额补助标准》(鄂交计〔2017〕7号)文件执行,通过中央和省级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相关资金统筹安排。
对于补助资金来源为政府债券的部分,应单独明确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对“四好农村路”建设实行“总量控制、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对于已享受其他中央和省级补助政策的项目,其享受的资金支持额度已达到本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的,不再重复安排补助资金。
第五条 “四好农村路”建设省级定额补助标准:
1.对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路面宽度达到4.5米、路基宽度达到5.5米的,按照13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路面宽度达到5.5米、路基宽度达到6.5米的,按照20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2.对达到创建标准的美丽农村路,按照5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3.对获评全省“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按照每个示范县400万元给予定额奖励;对获评全省“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的,按照每个示范乡镇200万元给予定额奖励;对获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在交通运输部奖励的基础上,再配套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4.对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省补标准由“7351”(即每年每公里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提高至“1525”(即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2500元),并按照相关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履行全省“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能。按照鄂政发〔2018〕20号文明确的三年攻坚目标任务,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四好农村路”建设规划,分年确定各市县“四好农村路”攻坚工作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四好农村路”省级定额补助标准、省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已完工且验收达标项目情况,拟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省级补助资金,依据年初预算安排和依据省政府同意的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向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下达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对于补助资金中政府债券部分,省财政厅与省交通运输厅共同确定分年度偿债资金来源,并确保按期及时兑付债券本息。
第八条 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和美丽农村路项目,由县(市、区)实施完成或创建完成后,由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复核,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好农村路”省级示范县和示范乡镇,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定;“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名单,以中央部委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市(州)上报的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证明资料,会同省财政厅依据项目路基、路面施工进度分两次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已完成路基工程的,先拨付50%,待完成工程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市(州)审核推荐的美丽农村路,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创建标准进行核实。
省级示范县、省级示范乡镇、全国示范县分别按照评定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方案。
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市县。省交通运输厅对农村公路养护成果进行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激励机制和政策措施,发挥省级补助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资金安排情况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奖惩挂钩机制,充分调动县级人民政府加大养护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应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地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项目抽检验收,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核查结果与下年度补助资金的分配挂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补助资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平衡一般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各地要推动本级政府落实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实现公共财政投入的制度化、常态化,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逐步完善“四好农村路”建设筹融资机制,积极争取政府债券、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和扶贫资金用于“四好农村路”建设。注重发挥地方、基层、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好“一事一议”在农村公路建设中的作用,发动沿线群众投工投劳。
第十四条 各地要认真研究并制定本地“四好农村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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