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农〔2021〕1号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2021 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1-49027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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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文 号 | 蔡农【2021】1号 |
分 类 | 财政、金融、审计;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99贵宾会 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精神,现将《2021年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农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认真按要求抓好落实。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农业农村局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财政局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9日
2021年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农业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15号)、《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武财农〔2021〕84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资金效能,安全、及时地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位,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或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因某种特殊因素不能进行实测的耕地,以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其补贴资金在区本级财政资金中解决。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上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责任部门,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 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 经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 经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根据省财政厅当年下达的补贴资金规模(含上年结转和地方政府另行安排的资金),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4月30日前完成)。村委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街乡(开发区)。
(二)面积核实(5月10日前完成)。各街乡(开发区)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5月18日前完成)。面积公示由各街乡(开发区)负责,由各街乡(开发区)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街乡(开发区)公章后在各村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要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格,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 “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村民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5月28日前完成)。待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并加盖街乡(开发区)公章,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各街乡(开发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区农业农村局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在6月30日前兑付到农户。
(一)资金分解。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区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各街乡(开发区)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各街乡(开发区)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制定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街乡(开发区)公章后,在各村公示7天。公示期间,如出现异议,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各街乡(开发区)财政所向区财政局上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委托( 银行)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财政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并提醒农民,将“一本通”激活使用。对同一农户耕种与街乡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各街乡(开发区)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区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街乡(开发区) “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划入区财政局确定的(银行)补贴账户后,银行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要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区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结余资金划归区财政。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当地财政所,当地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街乡(开发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监察、国土、审计、银监、林业等部门按部门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制定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统筹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并将本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各街乡(开发区)作为本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人员身份及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向街乡(开发区)反馈经初审核定的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负责所属国有农场及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申报地力支持补贴耕地面积的核实及汇总。
(四)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向街乡(开发区)提供进入系统管理的农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在区级备案的土地流转合同(协议)书;审核、汇总各街乡(开发区)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五)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服务网点布局,合理确定区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录入、上传等。
(六)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七)区园林和林业局负责向街乡(开发区)提供国家向农户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等有关资料。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申报地力支持补贴耕地面积的核实及汇总。
(八)区纪委监委负责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向街乡(开发区)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十)区审计局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十一)区银监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区农业发展银行和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十三)村委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及身份信息真实性,签署审核意见,上报街乡(开发区)。
六、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
(一)政策宣传。广泛宣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将补贴政策内容印制成《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发放农户或在农户集中地方张贴,同时在当地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补贴政策信息。
(二)政务公开。区财政局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及时在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鼓励街乡(开发区)网络条件成熟的村及时将本村的农民补贴信息上传“湖北智慧农村网”,方便农民查询。各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分户补贴数据信息。
(三)设立举报电话。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等部门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区农业农村局:69812317
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84942316
区财政局:69845663
(四)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区农业农村局、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等部门及各街乡(开发区)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监管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非税收入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七、责任追究
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各街乡(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因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而出现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表样)
附件 |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 ||||||||||||||||||||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 单位:亩 | ||||||||||||||||||||
序号 | 农户基本情况 | 流转耕地情况 | 扣除面积 | 申报补贴面积 | 备注 | 农户签字 | ||||||||||||||
姓名 | 家庭人口 | 劳动力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确权确地实测面积 | 承包村组非承包地 | 流转转入的耕地 | 流转转出的耕地 | 合计 | 畜牧养殖场用地 | 农业生产设施、附属用地 | 新型主体配套设施用地 | 非农业征占用地 | 长年抛荒耕地 | 占补平衡中“补 “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耕地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街乡政府审核人: | 村干部: | 经办人: | ||||||||||||||||||
注 | 1.每个农户第6栏、第7栏只能选其一申报。2.农户新增退耕还林(草)面积填报在第17栏中扣除。 | |||||||||||||||||||
3.第11栏=第12栏至第17栏之和。 4.第18栏=第6栏(或第7栏)+第8栏+第9栏-第10栏-第11栏。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