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2-26980 | 发布日期 | 2022-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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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惠民惠农资金项目 | 资金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报条件 | 申报流程 | 发放时间及频次 (按月、季、年等) | 补贴制度文件 |
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1865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1825元/月 | 一、对象界定: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人员,其中中原突围掉队、失散人员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 二、申报条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2、孤老或者年幼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 个人申请→街、乡(开发区)审核→区级审批→资金发放 | 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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