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美诺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抑)菌产品皮业双夫必康抑菌膏和Maromike ®(美诺美康)特肤宁抑菌乳膏含有苯海拉明、特比萘芬、酮康唑和氯倍他索丙酸酯禁用物质的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4-04256 | 发布日期 | 2024-01-25 |
---|---|---|---|
发布机构 |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卫生健康局 | 文 号 | 蔡卫消罚〔2024〕002号 |
分 类 | 卫生 | 有 效 性 | 有效 |
案 件 名 称 | 武汉美诺美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抑)菌产品皮业双夫必康抑菌膏和Maromike ®(美诺美康)特肤宁抑菌乳膏含有苯海拉明、特比萘芬、酮康唑和氯倍他索丙酸酯禁用物质的案 |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蔡卫消罚〔2024〕002号 | |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 违法当事人名称 | 武汉美诺美康药业有限公司 |
工商登记号码 | 91420100090811711X | |
法定代表人 | 汪应军 | |
违法事实 | 生产过程中皮业双夫必康抑菌膏和Maromike®(美诺美康)特肤宁抑菌乳膏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苯海拉明、特比萘芬、 酮康唑和氯倍他索丙酸酯。 | |
行政处罚依据 | 1、《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的特别规定》第四条;①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②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并处5万元罚款;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25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卫生健康局 |
附件:
关联链接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