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索 引 号 | MB1534522/2022-20382 | 发布日期 | 2022-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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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园业和林业局 | 文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补贴项目名称 | 完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 主管部门 |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园林和林业局 |
补贴对象 | 退耕农户 | 补贴标准 | 长江流域退耕地每年每亩补助105元,生活补助每亩20元,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生态林继续补助8年,经济林继续补助5年 |
申报条件 | 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 申报流程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出申请,由镇政府、经管站、林业站和村干部到现场规划,确定地点和面积。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由镇政府和其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退耕还林范围、面积;按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要求;管护责任;资金补助的兑现方式;技术服务等)后实施。 林业部门负责对已实施退耕还林地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将验收合格人员名单等信息提供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前,以村组为单位,将各退耕农户的计划面积、退耕面积、验收合格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打入退耕者的“一卡通”账户 |
补贴发放时间及频次 | 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 补贴政策文件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鄂政发〔2007〕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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