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政策名称 | 政策简介 | 申报材料 | 文件依据 | 负责 单位 | 备注 |
(一) 金 融 类 | 小微贴息 | 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根据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参考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对企业贷款利息进行部分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企业申报贷款的实付利息,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项目,根据当年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市级财政按实际担保费率(不高于2.5%,超过2.5%的统一按2.5%计算)的25%进行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 | 1.加盖企业公章的《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项目情况表》;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最近一个月的付息凭证或还款凭证复印件;申请担保费补贴的,还应提供担保贷款合同、缴付担保费的发票等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 《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管理办法》 (武经信规[2016]3号)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融资租赁 |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项目,按当年融资租赁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金。 | 1.加盖企业公章的《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融资租赁项目业务凭证:与融资租赁机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赁设备到货(收货)确认函、设备购买发票等; 4.上年度企业缴税凭证;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 《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管理办法》 (武经信规[2016]3号)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成长性工业企业贷款贴息 | 1.年度产值增幅达到10%及以上且当年产值达到百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百亿元企业),或年度产值增幅达到20%及以上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中产值等数据以统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2.申请的贷款应是银行当年度发放成功的流动资金贷款; 3.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支持的企业不能重复申报此项贴息。 贴息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根据项目资金年度预算额度,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以内给予贴息。其中,测算贴息时间为放款之日到当年12月31日(12月31日前已还款的,到还款之日),以天为单位计算。所有企业均按同一标准安排贴息资金,百亿元企业实际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1.组织申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组织企业同时进行网上(市经信局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服务平台 http://120.133.225.98/)、纸质材料(填写附表1)申报工作。 2.项目初审。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并商区统计部门确认企业产值情况;核查企业本年度是否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2020年度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支持、是否获得2020年度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贷款的支持;核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及放款时间,审核结果在本区(开发区)进行公示。 3.行文上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及贷款情况(填写附表2)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 4.项目审核及办理拨付。市经信局将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各区(开发区)审核流程及上报的企业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根据本项目2021年资金预算额度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经相关程序后,办理拨付手续。 |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高效高新产业发展的意见》 (武政规 [2018]41号)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融资应急资金 (过桥资金) | 1.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对房地产企业、环保安全不达标的企业不予支持。 2.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经贷款银行(且为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评估,具备银行续贷条件,并同意续贷后,可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申请。 3.企业申请使用应急资金一个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4.本区各银行需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方可作为区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并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及相应职责。 | 企业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货款银行(须为合作银行)提出应急资金使用申请;银行予以确认续贷后,出具续贷承诺函,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书面申请; 资金管理平台在5个工作日对相应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与应急资金联席会成员单位共同对申请企业在市场监督、税务等方面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定后,确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通知申报银行; 申请企业相应手续齐备后,资金管理平台要求合作银行对企业账户进行收款放款期间的冻结后,汇入相应资金; 合作银行在收到还货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转贷手续井发放贷款,因特殊原因5个工作日不能完成转贷手续的,可放宽至15个工作日内。 |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政规[2015]18号) | 区国资公司 |
|
(二) 成 长 类 | 小进规 | 1.企业须在武汉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且年度内被纳入国家统计局的规模以上统计范围。(以统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3.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市级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区级给予20万元配套支持,合计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 1.填写《武汉市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报表》; 2.企业相关数据真实性声明。 | 《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政规[2021]5号 )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二) 成 长 类 | 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 | 对首次获批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 获批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武政规[2021]17号)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三) 科 技 类 | 高企培育奖补 |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我区实际运营、纳税、入统且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四上”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 2.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高企),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非高企),给予2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奖励与高企通过奖励同一年度不同时享受;对新获批的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对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周期内提供报表填报等高企事项服务的,按照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培育辅导机构奖励。每年成功辅导获批10家以上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奖励5万元。 |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高新企业培育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请款报告、收据(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章); 4.近期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市级奖励资金拨款凭证; 6.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备案表; 7.资金申报承诺函; (二)高新申报未通过企业申报资料 1.《高新企业培育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请款报告、收据(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章); 4.省厅网上申报截图; 5.近期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资金申报承诺函; (三)高企培育服务机构申报材料 1.《培育辅导高新企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请款报告、收据; 4.与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 5.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培育辅导服务机构付款凭证; 6.资金申报承诺函; 7.近期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武政规〔2020〕15号) 、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蔡政规[2021]4号) | 市科技局 、 区政府 |
|
(三) 科 技 类 | 研发补贴 | 对申报省市研发补贴的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按照省级或者市级补贴的50%给予再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1.省级或者市级补贴文件、银行收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加盖公章的研发补贴申请报告、票据; 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资金申报承诺函; 5.近期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蔡政规[2021]4号) | 区政府 |
|
科学技术奖励 |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如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如突出贡献奖、技术发明奖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对获得不分等次省科学技术奖(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等)的独立完成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 1.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证明文件; 2.企业加盖公章的资金申请报告、票据; 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资金申报承诺函; 5.近期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蔡政规[2021]4号) | 区政府 |
|
众创孵化机构奖补 | 1.经区级备案批准的新建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后,按照其场地改造费及建设费用的30%,分三年给予事后补助,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存续期间每年按10%兑现,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初次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科创园等创新载体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最长24个月,最高不超过1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考核优秀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运营奖励。 4.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绩效考评为优秀的“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 | 1.新建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市级及以上认定文件; 2.企业加盖公章的改造费及建设费用明细; 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并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5.在孵初创企业房租合同或协议; 6.新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证明文件; 7.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星创天地”证明文件;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绩效考评为优秀的“星创天地”证明文件; 8、资金申报承诺函; 9.企业加盖公章的申请奖励报告、票据; 10.近期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蔡政规[2021]4号) | 区政府 |
|
研发平台补贴 | 1.对新申报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平台(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补贴,不同级别研发平台可同时享受,但同一级别不同类型只享受一次。 2.对通过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A、B、C、D类),按照类型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A、B、C、D类),按照类型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 3.对新获批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科创工作站,分别给予每站30万元和1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 4.对新创建的国家、省、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创小微园、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省、市奖励标准50%配套,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 | 1.新获批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和专家科创工作站、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创小微园、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的证明文件; 2.资金申报承诺函; 3.企业加盖公章的申请奖励报告、票据; 4.近期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蔡政规[2021]4号) | 区政府 |
|
科技成果转化补贴 | 1.对企业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按照实际成交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补贴。对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 1.未在我区范围外登记的技术合同文件; 2.实际成交额证明资料; 3.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证明文件; 4.对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考核等次为优秀的证明文件; 5.资金申报承诺函; 6.企业加盖公章的申请奖励报告、票据; 7.近期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蔡政规[2021]4号) | 区政府 |
|
(四) 技 改 类 | 武汉市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级) | 资金的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且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的产业化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申报当年已主体完工; 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项目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可归并后集中申报,但每个年度内单一企业最高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5.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的清单: 6.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 承诺书。 申报材料具体事项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武政规[2021]14号)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 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级) | 资金的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清单,纳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统计且经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列入《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计划》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申报当年已主体完工。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项目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8%(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2.对采购武汉市工业智能化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的产品实施智能化改造并符合我市智能化改造补贴标准的项目,相关产品补贴比例由8%提高至30%,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企业实施的多个技改项目可归并后集中申报,但每个年度内单一企业最高获得的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 1.专项资金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4.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的清单; 5.研发投资费用明细表, 6.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意见书; 7.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申报材料具体事项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武政规[2021]14号)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四) 技 改 类 | 武汉市工业技术改造专项奖励资金(市级) | 资金的支持范围或对象:一是国家、省级示范和奖励的市级配套,具体包括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首次获批或者复核获批国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绿色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的企业或者项目,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投资项目,营业收入首次上台阶企业。二是市级示范奖励项目或企业,具体包括市级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市级标杆智能工厂(市级标杆链主工厂)、全球灯塔工厂和工业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企业。 奖励标准如下: 1.对实施技术改造后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批或者复核获批国家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绿色工厂等国家试点示范的企业或者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或者融资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奖励。 3.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市级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4.对认定为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标杆智能(链主)工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化改造的示范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 1.项目申报表; 2.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前的情况分析、企业智能制造建设(改建)的目的与预期目标、智能制造建设(改建)的主要内容、前后效益对比分析、行业示范意义等内容; 3.符合相应项目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4.主要设备、工艺投资清单; 5.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申报材料具体事项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武政规[2021]14号)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省级) | 1.支持优势产业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核心,结合产业导向、技术水平、项目规模、建设进度等因素,每年择优确定支持一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 2.鼓励企业晋级提能。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龙头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奖励给所在企业领导班子占比不少于50%,奖励资金由省级和市级财政各承担50%。 | 1.项目基本情况表; 2.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与项目投资规模相匹配的、可量化的项目建设目标,重点突出投资项目建设前后给项目承担单位带来的综合能力提升; 3.项目建设同时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承接其他国家级、省级投资类项目建设情况,并就投资内容划分予以说明; 4.项目投资及设备购置清单; 5.项目审批文件,含备案、环评、用地、规划、节能,安全评价等; 6.项目承担单位及县(市,区)经信局、市(州)经信局逐级对上关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责任性承诺。 申报材料具体事项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省财政厅 省经信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产规〔2021〕3号)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五) 信 息 化 类 | 省级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奖补资金(省级) | 获评湖北省工业APP典型应用案例的工业企业,按每个案例10万元一次性奖补。 | 1.填报重大项目推荐表; 2.企业名称; 3.企业所在市(州); 4.申报资金项目名称; 5.获批文件名称; 6.获批文件号; 7.核实情况(对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是否合规。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是否出理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在盾量、安全、环保等方需是否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说明) 申报材料具体事项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28号)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 省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奖补资金(省级) | 获评湖北省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 | 1.填报重大项目推荐表; 2.企业名称; 3.企业所在市(州); 4.申报资金项目名称; 5.获批文件名称; 6.获批文件号; 7.核实情况(对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是否合规。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是否出理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需是否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说明) 申报材料具体事项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28号)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五) 信 息 化 类 | 湖北省上云标杆企业奖补资金(省级) | 认定为湖北省上云标杆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 | 1.填报重大项目推荐表; 2.企业名称; 3.企业所在市(州); 4.申报资金项目名称; 5.获批文件名称; 6.获批文件号; 7.核实情况(对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是否合规。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是否出理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需是否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说明) 申报材料具体事项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28号)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承担国家人工智能揭榜挂帅任务的企业奖补资金(省级) | 承担国家人工智能揭榜挂帅任务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 1.填报重大项目推荐表; 2.企业名称; 3.企业所在市(州); 4.申报资金项目名称; 5.获批文件名称; 6.获批文件号; 7.核实情况(对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是否合规。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是否出理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需是否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说明) 申报材料具体事项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28号)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承担省级人工智能揭榜挂帅任务的企业奖补资金(省级) | 承担湖北省人工智能揭榜挂帅任务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 | 1.填报重大项目推荐表; 2.企业名称; 3.企业所在市(州); 4.申报资金项目名称; 5.获批文件名称; 6.获批文件号; 7.核实情况(对企业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是否合规。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是否出理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需是否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说明) 申报材料具体事项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28号)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
开源社区奖补资金(省级) | 湖北省内活跃企业用户达到1000家以上的开源社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补贴资金用于开源社区针对活跃用户的运行维护费用。 | 1.开源社区所在区、市经信部门推荐; 2.并由开源社区运维机构提供以下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厅审核:资金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证明用户为企业用户的相关材料(企业用户真实注册相关佐证材料以及证明企业用户数量的相关材料);证明为活跃用户的用户登录信息等相关资料;开源社区维护支出费用清单及佐证材料: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具体事项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 《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0]28号) |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