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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关于印发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05-26 23:09 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MB1534522/2020-791023 发布日期 2008-05-26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蔡政办〔2008〕39号
分   类 综合政务 有 效 性 有效

各街(桐湖)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直属机构: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第二章 启动条件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指挥体系

  3.2 职责任务

  第四章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4.2 物资准备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五章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信息共享

  5.3 灾情信息管理

  第六章 应急响应

  6.1 应级响应

  6.2 紧急应急保障措施

  6.3 信息发布

  6.4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第七章 灾后救助保障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第八章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的实施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的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保障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各街乡镇主要领导是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4 充分依靠和发挥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3 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试行)》。

  1.4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暴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第二章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启动本预案。

  2.1 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3)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000人以上。

  2.2 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一个街乡镇范围内倒塌房屋500间以上的;

  (2)在一个街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以上的;

  (3)在一个街乡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的。

  2.3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

  2.4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5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保障能力特别薄弱和困难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指挥体系

  3.1.1 区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如图1所示),负责研究制定抗灾、救灾、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工作。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主任或副主任,驻区部队负责人,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经贸委、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安监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气象局、区广电局、区统计局、区物价局、区环保局、区粮食局、区林业局、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区房产中心、区台办、区科协、区畜牧中心、区供销合作社、区商业总公司、区红十字会、区供电公司、区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3.1.2 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派出联络员参加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图1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2 职责任务

  3.2.1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

  (4)负责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工作信息发布;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6)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工作。

  (8)及时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督促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3.2.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保障信息,并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

  区发改委:负责争取和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区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保障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区水务局:负责对灾区汛情、旱情的监测和预测预报;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抢险工作,按分管权限对江河、湖泊、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和抗旱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区经贸委:协调电力、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办理境外捐赠物资入关的有关审批手续。

  区地震办:负责监测、预报工作,组织地震趋势初步制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制订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区商业总公司: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区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市场价格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保障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指示,对重大灾情所需资金及时调度。

  区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负责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和区内道路;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负责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公路、水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区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

  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区房产中心:负责房屋安全鉴定;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区农业局、区畜牧中心:负责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帮助、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动植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开展疫情和饮水、食品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指导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自然灾害气象保障服务。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区科技局:安排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科研项目。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区广播电视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灾区环境污染的处置和监测工作。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外事侨务旅游局、区台办:负责在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救助的协调、联络工作,国外及港澳台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区监察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将救灾款物及时足额拨付、使用到位。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对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将救灾款物及时足额拨付、使用到位。

  区人武部:根据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灾区的请求,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科协:协调各类学会的抗灾、救灾、减灾研究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相关救助保障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区电信公司:负责抢险救灾通讯的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工作。

  水务、电力、石油、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3.2.3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任务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工程抢险、转移安置、交通运输、资金保障、物资保障、安全保卫、救灾捐赠、信息发布等工作组(如图2所示)。

  综合协调组:由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经贸委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灾区群众生活,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要求灾区所在地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并检查和督促灾区灾民生活应急安排各项措施的落实,对灾区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灾及捐赠等情况;向区人民政府报告自然灾害敦助保障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自然灾害救助保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各地开展各项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地震办、区统计局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农作物损失、建筑物损坏、通讯、电力、交通等直接损失情况及社情、民情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指挥部。

  预测预报组:由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地震办、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区房产中心负责,区气象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进行预报预测,适时发布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预警,减少继续灾害和次生灾害危害。

  人员抢救组:由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负责,区人武部牵头。主要任务是:根据灾区请求,迅速协调、调集部队和武警、消防官兵赶赴灾区,抢救被水围困、被压埋人员。

  医疗救护与疾病控制组:由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区卫生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工程抢险组:由区经贸委、电力、交通、信息产业、广播电视、建设、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区建设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恢复因灾损毁的各类设施,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局负责。主要任务是: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转移安置组:由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通信保障组:由区电信公司负责。主要任务是: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网络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以及生命线工程用户的通信;经批准可调用社会各专网的通信设施和资源。

  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区财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保障灾区救援、救助基本需要。

  物资保障组:由区经贸委、区粮食局、区商业总公司、区供销合作社、区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区经贸委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调运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文本框: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办公室

  图2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办事机构

  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负责,区公安分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增加警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救灾捐赠组:由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负责接受和安排各地提供的紧急捐助物资、资金;接受和安排境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省市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震情、救灾、救助等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章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组织协调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区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的同时,区和各地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l.2 区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保障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 物资准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以及抢救伤员的药品。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救援物资由水务、交通、通信、建设、医药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结合部门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灾害救援救助物资储备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2.1 区要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以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等,以上级划拨为重点。其他救灾物资储备以自购为主,所需经费从区级自然灾害保障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4.2.3 区救助物资储备,除上级划拨救灾物资外,要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1个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区采购储备的救助物资所需经费从区级预算的自然灾害保障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4.2.4 建立健全紧急救援物资调拨制度。灾情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指挥部可征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征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4.2.5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交通部门应开辟救援、救助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紧急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凭区指挥部办公室的证明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保障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讯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区、街乡镇、村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保障通讯、信息网络平台,确保各级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信息。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电话、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根据灾害特点、主要灾种和本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紧急救援队。结合专业特点,指定用于紧急救援的专业设备,对医疗、电力、通讯、机械施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救援知识培训,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起来,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各地应根据当地多发灾害的特点,建立非专业的基层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快速反应队伍。灾害发生后,作为第一营救人员,对灾民提供紧急救助。加强对公众救援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自救和互救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救灾物资动员机制。制订救灾物资动员预案,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生产厂商、仓储运销单位的合作购销协议,确保一旦灾害发生,各类救灾物资源源不断供给,形成产、供、运的快速补充体系。

  4.6.2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机制。

  4.6.1.1 制订《民政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

  4.6.2.2 在全区现有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2.3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减灾进社区、进村组活动,利用各种形式传播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居民、村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 区每年组织1—2次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各街乡镇每年至少组织1次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地不同灾情特点,组织灾害紧急救助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五章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地震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区农业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区卫生局的疫情信息等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5.1.2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区、街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各地通报信息。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1.1 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地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森林受灾面积和直接经济损失。

  5.3.1.2 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5.3.1.3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数量、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数量、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3.2.1 灾情初报。各地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各地或灾情信息员报告后,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2.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街乡镇二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街乡镇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每天10时之前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上报。

  5.3.2.3灾情核报。各街乡镇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各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区汇总数据(含分街乡镇灾情数据)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3 灾情核定

  5.3.3.1 部门会商核定。区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3.3.2 民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各街乡镇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第六章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6.1 应急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6.1.1.1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3)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5000人以上。

  6.1.1.2街乡镇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一个街乡镇范围内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2)在一个街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2—3人:

  (3)在一个街乡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3000人以上。

  6.1.1.3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0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

  6.1.1.4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1.1.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困难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1.1.6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6.1.3响应措施

  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保障工作。

  6.1.3.1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2)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3)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6.1.3.2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6.1.3.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民政局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6.1.3.4调拨救灾款物

  (1)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并视情由区领导带队赴市民政局汇报灾情,请求市民政局救灾支持。

  (2)根据灾区街乡镇的申请,在收到上级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按照拨款程序,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街乡镇。

  (3)根据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6.1.3.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1)与灾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2)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3)迅即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区民政局、区委、区人民政府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报告指挥部指挥长。

  6.2紧急应急保障措施

  6.2.1在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保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的紧急应急措施:

  (1)交通管制。受灾地区或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后,转移出来的灾民不得返回原居住地,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危险区域。待灾情缓解或危险解除后,宣布解除交通管制。

  (2)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统一发放和分配。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4)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6.2.2在特大自然灾害应急中,各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3信息发布

  6.3.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面报道的原则。

  6.3.2信息发布的内容

  6.3.2.1区委、区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切关怀。

  6.3.2.2经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3.2.3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3.2.4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

  6.3.2.5全区各地相互支持,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精神,各界、居民群众积极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的良好风尚。

  6.3.2.6兄弟地区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对我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6.3.2.7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6.3.3信息发布的组织与审批

  6.3.3.l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应送民政部门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应送水务部门审核;涉及震情的,应送地震部门审核;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预警的应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的,应送气象部门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6.3.3.2公开报道的稿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刊播。对重大灾情需组织新闻单位集体采访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商区委宣传部协助组织。

  6.3.3.3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区民政局统一发布。

  6.3.3.4涉外信息发布

  接受国外记者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组织外国记者赴灾区采访报道,由区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外事办公室负责相关事宜。

  6.4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实行应急响应。

  第七章灾 后救助保障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保障

  7.1.1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7.1.2区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制订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拨冬令(春荒)款的报告。

  7.1.5根据各地向区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保障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6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7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8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9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10发改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应由各地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区建设部门要根据各街乡镇的水文、地质、气象状况,拿出切合实际的村民住房建设标准,并报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应简化手续,制订相关优惠政策。财政部门应组织好准备金并纳入预算。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损失情况台帐。

  7.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区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制订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订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以街乡镇名义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请拨恢复重建款的报告。

  7.2.5区民政局根据各地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保障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6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7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8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9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10发改委、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八章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8.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8.2 预案的实施与奖惩

  8.2.1本预案由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各地根据本预案制订各自的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2区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按程序办理。

  8.2.3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自然灾害救助保障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负责解释。

  8.5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救灾应急预案△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办公室2008年6月18日印发

  共印140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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