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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关于印发《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9-03 11:20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
索 引 号 MB1534522/2024-20219 发布日期 2024-09-03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 文  号 蔡环【2024】20号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 效 性 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分局

                                              2024年8月30日



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原则

1.5事故分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5.2重大辐射事故

1.5.3较大辐射事故

1.5.4一般辐射事故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

2.1.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2.1.3现场指挥部

2.1.4监测处置组

2.1.5安全保卫组

2.1.6医学救援组

2.1.7技术专家组

2.1.8新闻舆论组

2.1.9应急保障组

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预警与报告

3.1预警

3.2事故报告与通报

3.2.1报告时限和程序

3.2.2报告方式和内容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及启动

4.2响应措施

4.2.1响应行动

4.2.2应急监测

4.2.3事故处置

4.2.4应急防护与疏散

4.2.5信息公开与社会维稳

4.3支援与配合

5应急终止

5.1终止条件

5.2终止程序

6后期处置

6.1事故调查

6.2善后处置

6.3评估总结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资金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通信保障

7.6科技支撑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教育

8.2培训

8.3演练

9监督管理

9.1监督检查

9.2责任与奖惩

10附录

10.1管理与更新

10.2实施时间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建立高效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与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及时控制和减轻辐射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区辐射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发生国内外航天器坠落造成我区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以及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时,根据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参照本预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工作。

1.4应急原则

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5.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指挥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如图所示。

图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框架示意图

2.1.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全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各街道办事处含中法生态城、99贵宾会 经济开发区、消泗乡,下同)组成。

应急期间,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视增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必要时总指挥可授权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作为总指挥替代人。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应急响应的指示;

(2)领导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3)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

(4)指挥99贵宾会(中国)官方网站 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跨区一般辐射事故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

(5)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

(6)审定向市提交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

(7)必要时向市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支援力量请求支援。

2.1.2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日常办公机构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协调机构。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担任。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1)牵头制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完善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

(3)协调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开展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4)提出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警、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应急信息的汇总;

(6)负责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处置情况报告;

(7)监督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和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习(练)工作;

(8)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经区指挥部授权可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或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替代人指定,现场副指挥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各街道办事处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等单位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组织与指挥监测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行动;

3)指挥事故发生地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机构配合、参与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行动;

4)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向指挥部提出支援需求;

5)汇总事故现场信息,及时将事故情况、处置进展向指挥部报告。

2.1.4监测处置组

监测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必要时作为成员单位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监测处置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

(3)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4)根据辐射监测结果,提出划定警戒范围和采取公众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5)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搜寻、收贮和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处置工作;

(6)协助安全保卫组搜寻、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性物质;

(7)开展辐射事故现场的初步调查,及辐射事故影响的初步评估。

2.1.5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建。

安全保卫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

(3)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配合开展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持;

(5)根据公众防护需要,组织受事故影响的人员疏散转移。

2.1.6医学救援组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

医学救援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

(3)负责组织确定辐射事故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

(4)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品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

(5)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的人员的医疗救护、医疗救治及心理干预;

(6)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2.1.7技术专家组

技术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从省、市核与辐射技术专家库中抽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技术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为区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配合做好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

(2)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监测、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

(3)根据监测结果,研判事故后果;审查各专业组应急方案并提出指导意见;指导、审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方案

2.1.8新闻舆论组

新闻舆论组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建,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融媒体中心及相关涉事单位参加。

新闻舆论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政府发布信息;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

(3)应急期间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4)负责应急期间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1.9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建,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参加。

应急保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

(2)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必要时,指导做好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安置、物资供给等工作;

(4)必要时,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交通保障;

(5)必要时,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提出处置建议;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

2)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发布信息,做好宣传报道;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接口行动方案等。

3)区公安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经费保障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的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卫生健康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协调指挥本区社会救援力量,指导综合性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队伍参与应急;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影响区域中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

7)辐射事故发生地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封锁、保护事故现场,保护、疏散、撤离相关人员;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协助现场协调。

8)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参与制定辐射事故控制规划,并将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药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受污染情况的检查,加强特殊时期市场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生活垃圾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配合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12)区民政局:负责及时将受辐射事故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按规定程序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13)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14)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水体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1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辐射事故引起的火灾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和污染蔓延;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16区商务局(投资促进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工作。

17)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区人民政府可指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响应。

3预警与报告

3.1预警

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3.2事故报告与通报

3.2.1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报告可采取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方式,并在2小时内上报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同时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逐级报告至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3.2.2报告方式和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故处置完毕后及时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信息 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 危害程度、初判的辐射事故级别等初步情况。情况紧急时,初报可以通过电话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及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Ⅱ级、III级和Ⅳ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或发生跨区辐射事故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I级、Ⅱ级响应启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根据《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I级、Ⅱ级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入现场指挥部并配合、参与现场的应急工作。

2)III级响应启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先期处置。

3)Ⅳ级响应启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指挥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区级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时可请求市指挥部派相关专业组支援),并及时向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武汉市辐射事故指挥部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有关市级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帮助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4)发生跨区一般辐射事故由武汉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由武汉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故发生地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入现场指挥部,并配合、参与现场的应急工作。

4.2响应措施

4.2.1响应行动

1)接到一般辐射事故报警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进行应急响应,对各应急响应组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实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有关人员接获应急行动指令后,应迅速准备好应急装备和器材,在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投入应急行动。按以下程序响应:

①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和处置方案。

②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地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③立即组成现场处置组,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④现场处置组到达现场,勘查人员照射、污染状况等情况,分析事故类型、趋势,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相邻地区发出预警的判断,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⑤安全保卫警戒组根据相关监测数据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⑥现场处置组查找事故原因和污染源,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开展事故处置、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等工作。

⑦救护组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医学救治。

⑧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通报有关信息。

2)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报告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报告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别对各应急小组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实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期开展处置工作,设置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群、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并上报相关事故情况。各应急小组待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力量到达后,并入武汉市对应各响应小组,接受其指挥和领导,并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3)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①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处置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现场处置组制定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②对可能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报请事发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挥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派出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采取紧急医学救援措施。

③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区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④辐射事故发生后,区级以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2.2应急监测

开展应急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为事故的判断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提供决定实施紧急防护行动所需的监测数据;为开展事故定性定级、环境影响及剂量评价提供关键数据;搜寻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向公众提供辐射环境状况监测数据。

Ⅳ级响应启动后,监测处置组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收集事故信息,根据源项和现场环境状况设计应急监测方案并实施,并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或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上报应急监测结果。

4.2.3事故处置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并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Ⅳ级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监测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开展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

监测处置组负责收贮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处置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根据应急监测结果协助安全保卫组搜寻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安全保卫组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持。医学救援组负责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并提出保护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

4.2.4应急防护与疏散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辐射事故性质、特点与现场监测数据等实际情况,在第一时间划分外警戒区和内警戒区,明确应急人员和公众安全防护区域,向区指挥部提出采取公众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议,由现场指挥部指挥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实施。如现场附近存在易失控放射性物质,出于现场安全防护的需要,可由监测处置组将其暂时收贮。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当研判辐射事故影响范围较大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根据指令协调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疏散工作。

疏散时应结合事故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条件,确保安全。

4.2.5信息公开与社会维稳

辐射事故发生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属各单位应及时交换自身所掌握相关涉及辐射信息,并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处及时更新相关情况,汇总信息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掌握。

为避免造成社会恐慌,应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批准下,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舆情信息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和应急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社会面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支援与配合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区指挥部可视情向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支援请求,在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导和支援下指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5应急终止

5.1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或者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终止程序

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现场处置行动进展情况和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判断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经区指挥部研判、批准后宣布终止Ⅳ级响应。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应及时上报辐射事故终报。

6后期处置

6.1事故调查

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辐射事故的原因、性质、危害、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6.2善后处置

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要组织制定善后处置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对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性物质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侦查工作报告,并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负责响应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遭受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后期辐射环境的监测、污染环境的恢复提出措施建议,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实施,或由负责响应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

(3)对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辐射事故,负责响应工作的卫生健康部门要进行受照剂量评估,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

6.3评估总结

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总结事故调查结果,评估应急期间采取的响应行动,报告善后处置措施方案,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形成辐射事故总结报告,响应终止后1个月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区生态环境分局设专人从事辐射管理工作,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配备具有辐射监测能力的技术人员,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

7.2物资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辐射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7.3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将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事权划分落实相应的支出责任。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保障和应急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响应工作所耗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经区指挥部认定,事故责任单位确无力承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7.4交通运输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车辆的优先通行。

7.5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间的通信畅通。

7.6科技支撑

生态环境及科技部门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不断完善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教育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8.2培训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8.3演练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演练成果,必要时根据演练经验反馈,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9监督管理

9.1监督检查

区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9.2责任与奖惩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附录

10.1管理与更新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自印发之日20个工作日内报送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10.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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